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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来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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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管理,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购销环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2023 版)》等行业规章要求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或授权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销售、业务洽谈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使用、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内审监察科负监督责任,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医务科负审核监管责任。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设备科、药学部等相关职能科室需对医药代表及医药代表所在公司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建档。

第六条 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包含且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号;

(三)产品代理授权书包含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保证书、廉洁承诺书;

(五)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所有提供证件及文件需在有效期内,如有更新应及时报我院进行更换。

第七条 医药代表应于每年年初到医院登记备案一次,更新在本院的备案信息,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有关活动。内审监察科不定期对医药代表备案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八条 医药代表来院投标、设备维护、手术跟台等日常业务,相关职能科室应建立接待登记台账,原则上应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开展相关业务。

第九条 预约登记。对推介新产品和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医药代表需提前在医院官网下载《医药代表来访接待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报对应职能科室进行预约登记,相关科室须对医药代表身份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接待审批。接到医药代表预约来院申请,相关职能科室结合工作实际,需征求医务科、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内审监察科备案。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同时明确时间、地点、接待工作联系人。

第十一条 接待医药代表坚持规定接待时间、规定接待地点、规定接待人员、有预约审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三有”规定:

(一)接待管理部门。药学部、设备科负责对应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工作交流等工作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其他不属于药学部、设备科工作范围的根据内容归属有关职能科室;

(二)接待时间。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四下午4:00-6: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由接待科室及时通知更改时间;     

(三)接待地点。原则上在医院门诊五楼小会议室,视医院会议安排可进行临时调整;

(四)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对推介新产品和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接待人员包括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负责人、临床医技科主任(副主任)或者使用科室医生。接待时由职能科室做好记录,内审监察科负责参与现场监督;

(五)接待范围。1.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产品信息资料;2.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的信息介绍;3.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4.安排相关新业务、新技术学术讲座等;

(六)接待记录。由药学部、设备科根据实际对接待工作全程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工作证件;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等;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7.医院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接待人员听取医药代表关于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耗材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将医药代表来访接待记录表复印件交内审监察科存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接待。

第十四条 医药代表应按照“三定三有”规定开展相关活动。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开展产品技术、学术推广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开展上述活动的,报分管领导同意,经内审监察科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本院医务工作人员违反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擅自接待的,由党委书记或院长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医务科将相关工作人员记入医德医风考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并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挂钩;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党纪法规规定及《雅安市中医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责处理办法》,依规依纪依法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必要时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第十六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医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约谈涉事人员所在企业负责人,由相关职能科室记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档案,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医药代表,将拉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 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内审监察科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工作,一经发现医药代表违反接待管理办法开展活动,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计入该医药代表及其所在的企业档案。如发现违反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行为,可向院纪委或内审监察科举报,举报电话:083551955495195554。                         

第五章  黑名单管理

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存在以下情形,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未经备案、预约,擅自到临床医技科室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宣传推销药品、医疗器械、材料等;未经医院批准,在临床科室提供医疗器械或耗材等进行试用、使用;采用非法途径查阅、索取、买卖医院设备、耗材信息;伪造、提供虚假证件、票据、资质证明等,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其他涉及商业贿赂的各种不良行为。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身份证明、授权证明、虚假发票、劳动合同及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的;经使用部门及监管部门查实,有主观故意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制销无证医疗器械、过期医疗器械、设备耗材等行为;提供虚假、劣质装修工程材料等行为,凡有一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者;投标报价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的;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部门的正常工作,被病员或职工投诉,且拒不配合更换、维修、整改的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发现有违反廉洁购销协议,向科室、医院工作及相关人员,馈赠礼品、红包、购物卡、宴请、销售回扣、以及违规提供境内外学术活动等不良行为记录者;在招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恶意中标等违法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凡有一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者;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时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终止合同,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的;一年内通过资格审查后无故退出投标累计三次及以上的;存在恶意质疑投诉上访等行为的;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医院党委会议决定将其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九条 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以及引发黑名单记录事件项目注册负责人实际掌控的企业,我院将立即终止合同,3年内不得参与医院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装修维修及其他产品和服务等投标及其它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医学检验检查外送等其他医药相关产品、服务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4年5月16日

 

 

附件1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doc

附件2医药代表来访接待审批表.doc

附件3医药代表来访接待记录表.doc

附件4医药代表来访接待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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